“反向春运”:阖家团圆就是幸福年******
【春运进行时】
“明天开始我就不点外卖了。这张小餐桌终于能放一些父母做的美食了!”今年春节前夕,已经在北京工作6年的王冰柯终于如愿让父母答应从老家云南大理来北京过年。帮父母买完机票后,王冰柯就开始打电话约保洁,“平时工作比较忙,没好好收拾过家,过年前要来一次大扫除,干干净净迎接父母到来”。
提到春运,在许多人的习惯认知里就是节前集中回乡、节后扎堆返城的人口“大迁徙”。但如今,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,像王冰柯父母这样的“反向春运”旅客越来越多。“反向春运”也被称为“反向团圆”,是指年轻人将老家的父母和孩子接来自己工作的城市过年,节后再返乡。这一新潮的过年方式,子女可以不用顾忌放假时间、高速拥堵、票价高昂等因素,既可以尽到孝心,又能一家人团圆。
王冰柯告诉记者,作为常年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,过年的首选肯定还是回老家。但他家离北京比较远,春节假期掐头去尾在家也待不了几天,回大理的经济成本、时间成本都较高,所以今年王冰柯决定让父母来北京一起过年,顺便也可以带父母去北京周边的景点转转。
“就拿机票来说吧,如果我大年二十九或除夕从北京回大理,机票加税费需要2600元,但同时间段从大理飞北京的航班一张票只要不到600元,这样算起来父母两人往返机票加起来还不如我自己的一张单程票贵。”王冰柯表示,另外,春节期间大理的游客非常多,物价也随之上涨,在老家过年真不如在北京过年划算。
某旅行网站发布的2023春运出行预测报告显示,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、杭州等大城市是今年“春运”的热门目的地,和常规意义下的热门航线相比,“反向春运”热点航线票价折扣力度非常大,票源也十分充足。与此同时,铁路部门也扩大了非高峰方向票价折扣优惠列车范围,为“反向春运”旅客提供了价格更加低廉的选择。
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张晓东指出,“反向春运”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而成的。在客观上有春运运输资源倒挂的因素,一票难求的情况下,一些人开始反其道而行之,换一种过年团聚的方式。在主观上也折射出公众理念的转变,随着社会的发展,故土难离的观念逐渐淡化,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同,只要家人聚在一起,在哪里过都是团圆年。
此外,“反向春运”客流的增长,除了观念上的转变外,也和人口构成不无关联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分院院长赵一新表示,春节的意义在于一家人团圆,上代父母往往养育了多个孩子,所以这些孩子们共同回到父母身边是团圆的基本模式。但如今独生子女比例很高,这类家庭中不论是孩子回到父母身边,还是父母来到孩子身边,对于团圆本身来说意义相同,所以许多这类家庭对于“回家过年”和“反向春运”都抱着开放的态度。
就交通运输的特性而言,南来北往、满载而归应该是其运力均衡配置和利益最大化的理想境界。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,交通运输部门对“反向春运”机票车票的打折优惠,就是其对乘客积极填补这种运力空档的一种经济引领,假如“反向春运”成为更多旅客的过年选择,受益的将不只是交通运输企业,更可不同程度地提升乘车者出行舒适度。
“平常因为工作忙,和父母的沟通就是打打电话、发发视频,对于父母而言,过年期间的团聚可能是他们一年中最大的期待。”王冰柯说,不论是正向还是反向,也不论是在老家还是大城市,只要能够阖家团圆,就是一个幸福年。
(本报记者 訾谦)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未上岗先交钱
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周倩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